-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06日
据《法制晚报》报道,安徽一投递员鲍某,打起用自己天天经手的信件换钱的主意。为此,他专门私拆寄给县政府、县委和纪检等部门的举报信件,还将3封举报县教育局副局长和7封举报县法院副院长的信件提供给被举报人以换取钱财。
应该说,邮局投递信件,不能随意拆看是一个常识,因此鲍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利令智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也已经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报道,鲍某仅为初中文化,而其被判刑后竟然以“自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理由提起上诉。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认为,这可见鲍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是鼓励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于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和回复。但是实名举报对于举报人来说也是一种挑战,一些举报人会担心被打击报复,进而不敢、不愿实名举报,这也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带来了困难。
因此,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公安等部门,都对保护举报人作出了规定。
比如,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日前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比如据《法制晚报》报道,中纪委就对所有举报件都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绝的内部办公系统中进行处理,可以防止数据丢失和网络隐患危害举报人隐私。
然而目前看,从公民个人到达纪检监察部门的渠道,虽然有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但是一些重要材料的传递,很多举报人还是希望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特别是一些老同志可能不会使用电子产品,那么使用邮寄等方式就显得很必要了。
但是对于这类举报信息,如果等同于一般的信函处理,就难保不会有鲍某这样的人出现;即便不是工作人员有意拆看泄露,信封上的信息也有可能泄露举报人的身份甚至地址。因此,在寄送环节上的差错很可能导致整个举报环节上维护被举报人隐私的措施失效,应当引起重视。
因此,对于举报类的信函,其实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递送机制,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确保举报人信息不会在达到纪检监察部门之前被泄露,杜绝打击报复的发生。
文/佘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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